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 第2條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2條

所長綜理本所一切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秘書協助所長處理事務; 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命,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