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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11條

戒治所設女所者,置主任,掌理女所事務,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女所主 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女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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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