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 第12條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12條
戒治所未普遍設立前,得依需要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之,所長由 各該監獄或機構首長兼任。 前項之戒治所,除戒護、行政等均由該監獄或機構相關人員兼辦及支援外 ,其所需戒治人員按事務之繁簡,依本通則類別及員額定之。 前項所稱戒治人員,指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醫事檢 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藥師或藥劑生及護理師或護士。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