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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13條

戒治所設人事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人事管理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 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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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