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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7條

戒治所置所長,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全所事務。但 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之戒治所,其所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但書之戒治所並得置副所長,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襄助 所長處理全所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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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