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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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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3條
戒治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文康活動、教育與集會等輔 導事項。 二、關於受戒治人之入所調查、家庭及社會關係評估與處理、社會資源運 用、出所後之聯繫等社會工作事項。 三、關於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身體檢查、疾病預防及診療、環境清潔等 衛生事項。 四、關於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及訓練、建教合作、勞動工作、就業輔導等 職訓事項。 五、關於受戒治人之戒護、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及消防器 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 六、其他關於戒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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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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