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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18條

戒治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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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