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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17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 ,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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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