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 第19條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19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