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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聘用人員應具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學歷。 符合前項資格且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優先聘用: 一、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二、碩士以上學位資格。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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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