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4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 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將票選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與各自推舉之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分別列冊函送司法院。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公布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評鑑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