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委員。 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但每屆第一次會議由司法院院長指定之委員召集。 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委員為之。 本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