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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執行本會相關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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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