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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三人,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一人,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三人,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六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評鑑委員: 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 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 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 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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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法官個案評鑑事項。第4條本會委員每屆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每屆法官評鑑委員任期屆滿前…第5條本會委員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第6條本會每屆委員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委員,一人為副召集委員。本會會議由召集委員召集…第7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執行本會相關事務。第8條本會置科長一人;科員一人至三人,辦理文書、事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行政事務;二等書記官一人至二人…第9條司法院得因本會業務之需要,依法聘用專責人員,協助本會辦理評鑑請求之審查、評鑑事件之調查,及其…第10條聘用人員應具備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法律或…第11條聘用人員之聘用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表現優良者得予續聘。第12條聘用人員之薪資、考核事項,準用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本規程所未規定之聘用…第13條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第14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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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