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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之檢察官代表、律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遞補委員名單送司法院辦理遞補;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缺時,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按出缺名額各推舉人選送司法院院長補聘;法官代表出缺時,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規定辦理遞補。 遞補委員之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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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