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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聘用人員之薪資、考核事項,準用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之規定。 本規程所未規定之聘用事項,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準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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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