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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七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二項、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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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