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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2條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 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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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