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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家事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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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