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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第26條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家事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
第二十一條
及
第二十二條
規定,支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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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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