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第30條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0條

法院應每年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 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