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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條

各法院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日費、旅費、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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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