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第14條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認依事件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亦無進行或繼續調解之實益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記載當事人關於進行調解之意願後,報請法官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