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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第14條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4條
家事調解委員行調解時,認依事件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亦無進行或繼續調解之實益者,應於調解紀錄表記錄調解不成立,並記載當事人關於進行調解之意願後,報請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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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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