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 第17條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7條

家事調解委員應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調解;每次調解程序終結後,並應注意使家庭暴力之被害人、陪同其出庭之未成年子女、親屬或社工人員先行安全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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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