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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0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應就是否符合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即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之處分有無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妥為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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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