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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4條

法院於前條諭知撤銷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裁判正本送達申請人,並速將裁判正本送達法務部,以利法務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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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