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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6條

管轄法院書記官,應速將前條之書狀繕本,送達於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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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