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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2條

促轉條例第六條第六項案件(以下簡稱促轉救濟案件)之審理,除促轉條例及本辦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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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