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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3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宜隨時注意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如經法院依再審程序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法院並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者,其更為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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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