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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7條

管轄法院認為申請人所提起之上訴或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或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聲請撤銷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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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