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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 第12條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以促轉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提起上訴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通常程序審判之。但被告死亡者,其於審判程序得行使之權利,改由申請人行之。 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之規定,於促轉救濟案件不適用之。 申請人以促轉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之事由就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有關追訴處分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時,法院審理該促轉救濟案件,應依第二審抗告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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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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