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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 第8條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第8條
管轄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為審查提起救濟是否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依職權調取或命提出證物,或就必要之事項,請求該管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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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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