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第46條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
投資合作於海域石油礦之外國人或華僑,得按外國人投 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每年就其每一開採礦區當年度銷售石 油礦品所得之淨利或孳息申請結匯。 核准前項之結匯時,應先以本細則
第四十五條
石油礦品外銷結存之外匯撥 付之。如有不足,應就不足之額准其結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5條
看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