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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投資合作於海域石油礦之外國人或華僑,得按外國人投 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每年就其每一開採礦區當年度銷售石 油礦品所得之淨利或孳息申請結匯。 核准前項之結匯時,應先以本細則第四十五條石油礦品外銷結存之外匯撥 付之。如有不足,應就不足之額准其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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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