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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督察工作計畫之執行。 二、海域與海岸偵防勤務督察與內部紀律維護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考核。 三、機關人員意外事件及與民眾糾紛之查處。 四、機關人員保護管束之執行。 五、法制業務、訴願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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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