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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
› 第11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物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策劃及執行。 四、後勤裝備、物資補給、保修維護、運輸勤務與醫療衛生之督導、執行及管制。 五、採購作業之執行及管制。 六、通信系統、視訊系統與通資訊骨幹網路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管理。 七、通信系統裝備運用,數據網路管理、效能管制等業務之督導及審議。 八、資通安全工作之推動、協調及執行。 九、公產、公物及建築之管理。 十、不屬其他各科、室及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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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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