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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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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第10條
檢 (抽) 查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執行檢 (抽) 查不實,情節重大者。 二、無特殊原因,未依規定次數實施檢 (抽) 查達半數以上者。 三、執行檢 (抽) 查態度惡劣,產生不良影響者。 四、對檢 (抽) 查結果不符規定,未依規定處理或限期改善,預隨未依規 複查,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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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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