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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第7條

檢 (抽) 查人員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執行檢 (抽) 查工作勤奮認真,有具體成績表現,經考核成績優良者 。 二、查獲未經檢驗或仿冒之消防安全設備,依法舉發者。 三、執行聯合檢查工作,著有績效者。 四、督導限期改善消防安全設備,著有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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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