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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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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 (市) 及港區消防機構責任區消防警察隊員,依前條第四款規 定對各類埸所消防安全設備實施檢查,應依左列規定: 一、甲類埸所:每月檢查一至二次。 二、乙類埸所:每二個月檢查一次。 三、丙類埸所:每三個月檢查一次。 四、丁類埸所:每六個月檢查一次。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九條
第二款規定委託省 (市) 公路監理機關檢查之大 眾運輸工具,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依有關交通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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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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