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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 第12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各項簿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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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及執行人員之獎懲,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3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方式如左:一、由直轄市、縣(市)及港區消防機構配合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築物使…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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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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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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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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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檢(抽)查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一、對應分類列管之對象未依規定分類列管者。二、未依…
第10條
檢(抽)查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一、執行檢(抽)查不實,情節重大者。二、無特殊原因…
第11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配合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有關人員之獎懲,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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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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