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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第8條

檢 (抽) 查人員有左列事蹟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發現檢查項目以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設施,主動協調完成改善者。 二、改進檢查方法,具有創意,成效卓著者。 三、發現消安全設備有臨時租、借用應付檢查情形,依法處理者。 四、執行檢 (抽) 查工作績效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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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