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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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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 (市) 及港區消防機構督導人員,依
第三條
第五款規定對各類 埸所消防安全設備實施抽查,應依左列規定: 一、消防警察分 (小) 隊主管,每月應抽查十五處。 二、消防警察 (中) 隊業務主辦人員,每月應抽查十處。 三、消防警察 (中) 隊長、副 (中) 隊長,每月應抽查五處。 四、消防警察大隊長、副大隊長、業務組長及主辦人員,每月應不定期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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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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