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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獎懲辦法 第9條

檢 (抽) 查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對應分類列管之對象未依規定分類列管者。 二、未依規定時間實施檢 (抽) 查者。 三、執行檢 (抽) 查不實者。 四、執行檢 (抽) 查時未依規定填寫查記卡及記錄者。 五、通知限期改善,未依規定時日實施複查者。 六、督導人員督導不力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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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