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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設置永久測量標徵收私有土地應補償之地價,應依土地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規定會商該管縣 (市) 政府辦理之,如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將土地贈與者, 應填具贈與書交由測量機關囑託當地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前項贈與者,測量機關應列冊送請該管縣 (市) 政府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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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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