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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施行設標測量時,測量機關應先將測量地區及測量時間並摘錄測量標設置 保護條例及本細則有關條文通知各該管縣 (市) 政府。 縣 (市) 政府接到前項通知時,應即錄案並抄發各該有關條文在測量區域 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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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