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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測量機關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造具測量標保管清冊,分送所在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並由當地地政機關隨時實地查對,如發現測量標移動或 損毀者,應即將移動或損毀情形層報內政部及通知原測量機關依法處理。 前項實際查對,每年應至少施行一次,如有天然災禍,須隨時查對,並將 查對結果層報內政部及通知原測量機關,其有關書表之格式舉例如附件 ( 三) 。 附件三之一 △△縣 (市) 測量標保管總冊 ┌───┬─────┬────┬────┬────┬─────┐ │ 測 │種類及等級│冠字號數│標石號數│名 稱│設置年月日│ │ ├─────┼────┼────┼────┼─────┤ │ 點 │ │ │ │ │ │ ├───┼─────┼──┬─┴┬─┬─┴┬──┬┴──┬──┤ │ 所 │鄉鎮 (區) │鄰里│大字│字│地號│地目│其他小│敷地│ │ │ │ │ │ │ │ │地 名│面積│ │ 在 ├─────┼──┼──┼─┼──┼──┼───┼──┤ │ │ │ │ │ │ │ │ │ │ │ 地 │ │ │ │ │ │ │ │ │ ├───┼─────┴──┴──┼─┼──┴──┴───┴──┤ │土 地│ │通│ │ │所有者│ │達│ │ │姓 名│ │順│ │ │住 所│ │路│ │ ├───┼───────────┼─┼────────────┤ │ 備 │ │位│ │ │ │ │置│ │ │ 考 │ │圖│ │ ╞═══╪═════╤════╤╧═╧═╤════╤═════╡ │ 測 │種類及等級│冠字號數│標石號數│名 稱│設置年月日│ │ ├─────┼────┼────┼────┼─────┤ │ 點 │ │ │ │ │ │ ├───┼─────┼──┬─┴┬─┬─┴┬──┬┴──┬──┤ │ 所 │鄉鎮 (區) │鄰里│大字│字│地號│地目│其他小│數地│ │ │ │ │ │ │ │ │地 名│面積│ │ 在 ├─────┼──┼──┼─┼──┼──┼───┼──┤ │ │ │ │ │ │ │ │ │ │ │ 地 │ │ │ │ │ │ │ │ │ ├───┼─────┴──┴──┼─┼──┴──┴───┴──┤ │土 地│ │通│ │ │所有者│ │達│ │ │姓 名│ │順│ │ │住 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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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