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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測量標選定時,對於該地現有公私建築物或其他障礙物確屬無法繞避而必 須予以拆毀者,應由測量機關以書面通知該管縣 (市) 政府轉知使用人及 所有人限期自行拆毀,其逾期不為拆毀者,測量機關得會同該管縣 (市) 政府代為拆毀之。 前項拆毀所受損失之賠償,應由測量機關會同該管縣 (市) 政府參照有關 法令商定後即由測量機關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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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