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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第10條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10條
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五、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六、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 七、溫室氣體抵換執行情形,應敘明以下事項且提出佐證資料: (一)抵換來源類型:包含
第五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取得之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 (二)減量額度或減量效益帳戶核撥情形。 (三)抵換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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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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