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第14條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14條
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 一、未依
第六條
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增量抵換;未於營運日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抵換計畫,視同未申請抵換。 二、未依
第八條
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報執行報告;未於
第八條
應提報執行報告最後期限屆滿後一百二十日內通過執行報告,視同未提報執行報告。 三、未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