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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事業新設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指事業申請以下開發行為許可,其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 一、工廠之設立,且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二、園區之興建或擴建。 三、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二點五萬瓩以下者,不在此限。 四、高樓建築之開發。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指事業於前項各款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前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第一項各款開發行為案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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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作業,其抵換來源如下:一、依據本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減…第6條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前項營運日,指事業於…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本辦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第4條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計算方式、抵換比率及執行期程,應符合下列…第5條事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作業,其抵換來源如下:一、依據本法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取得之減…第6條事業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營運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前項營運日,指事業於…第7條事業申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第8條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第9條事業有修正已通過抵換計畫內容之必要者,得檢具符合第七條規定之抵換計畫修正內容,送主管機關核准…第10條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三、開…第11條事業執行第五條第四款之減量措施,應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第12條主管機關受理前條溫室氣體減量效益取得計畫或其執行成果,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第13條主管機關受理第七條增量抵換或第八條執行報告,應依下列程序於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作成…第14條事業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未依規定抵換溫室氣體增量:一、未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增量…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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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