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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8條

事業應於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以下簡稱執行報告);營運日當年之執行報告得合併於次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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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